3-rating-services

评级服务

评级守则

中国诚信(亚太)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人士的操守准则

 

引言

 

  1. 本守则适用于中国诚信(亚太)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在获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牌或註册进行第10 类受规管之活动(提供信贷评级服务),包括(如属适当)代表(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 章)第167 条)。

 

  1. 本守则以证监会在2011年6月发出的《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人士的操守准则》为基础。本守则补充《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註册人操守准则》(“《一般操守准则》”)及应与其一并阅读。

 

  1. 就本守则而言:
  1. “中国诚信亚太”(China Chengxin (Asia Pacific) Credit Rating Company Limited)指获发牌或註册经营第10 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持牌法团”中国诚信(亚太)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2. “评级机构”(credit rating company)指获发牌或註册经营第10 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持牌法团” 或“註册法团”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者;
  3. “评级”(ratings)的涵义与“信贷评级”(《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 所界定者)相同;
  4. “评级对象”(rating target)指接受信贷评级的对象,及可能是人士(个人除外)、债务证券、优先证券或提供信贷的协议;
  5. “获评级实体”(rated entity)指评级对象,或(如评级对象为债务证券、优先证券或提供信贷的协议)债务证券或优先证券的发行人或协定提供信贷的人士(个人除外);及
  6. “结构性金融产品”(structured finance products)指由一组资产或作为任何资产抵押或按揭抵押证券交易的一部分而发行的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

 

第1 部 - 评级过程的质素及廉洁稳健
 
评级过程的质素
  1. 中国诚信亚太应设立及实施严谨及正式的检讨职能,负责定期(及最少每年一次)检讨(a)所采用的方法及模式,及该等方法及模式的重大变动;及(b)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该职能应独立于主要负责对各类评级对象作出评级的业务缐以外,而该检讨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全面记录下来,並在完成该报告后按证监会要求提交有关副本。中国诚信亚太应采取适当措施,处理任何在检讨过程中识別的不足之处。

 

  1. 当结构性金融产品的相关资产在风险特点方面发生重大变动时,中国诚信亚太应评核该釐定结构性金融产品的现行信贷评级方法及模式是否适当。倘若碍于新型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或结构,或结构性金融产品缺乏相关资产的完备数据,令人对中国诚信亚太能否就该结构性金融产品釐定可信的信贷评级产生重大疑问,中国诚信亚太应避免发出信贷评级。

 

  1. 中国诚信亚太在筹组评级小组时,应以促进持续运作为前提,避免评级过程出现偏颇。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应视乎中国诚信亚太的人力资源,为参与评级过程的代表设立适当的轮换机制,使各评级小组的成员逐渐变更。

 

 监察及更新  

  1. 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调配足够的人员及财政资源,以监察及更新评级。除了那些明确表示不涉及持续监察的评级外,当中国诚信亚太公布一项评级后,便应采取以下措施,持续监察及更新评级:
  1. 最少每年一次检讨评级对象的信用可靠性;
  2. 在得悉可合理地预期会导致评级需要修订或终止的任何资料时,以与适用的评级方
  3. 法一致的方式对评级状况展开检讨;及
  4. 在适当情况下,适时地根据检讨结果更新评级。

 

  1. 在继后监察中,应将所有已取得的累积经验包括在内。在适当情况下,拟备信贷评级时采用的方法、模式或主要假设的变动应同时应用于首次评级及继后评级。中国诚信亚太应在上述变动后尽快及不迟于六个月内检讨受影响的信贷评级,检讨期间应将该等评级置于观察名单。

 

  1. 中国诚信亚太应交由在香港或外地的中国诚信亚太所属评级集团的各自独立分析小组,分別负责釐定首次评级及继后监察评级,每个小组均应具备所需水帄的专业知识及资源,以适时地履行各自的职能。

 

  1. 如向公众提供评级,中国诚信亚太应在终止评级后适时地公开宣布(或确保其联系人公开宣布),及说明终止评级的一切理由。如仅向已订阅的用户提供评级,中国诚信亚太应在终止评级后适时地向有关已订阅的用户公布(或确保其联系人向有关已订阅的用户公布),及说明终止评级的一切理由。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中国诚信亚太均应确保在持续发布已终止的评级时,显示该评级的最后更新日期、述明该评级已不再更新,及说明终止评级的一切理由。

 

  1. 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任何“私人评级”(由中国诚信亚太依据某人士作出的要求而专爲该人士拟备並只提供予该人士的评级,而该评级並非拟向公众(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发或以订阅方式(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分发,亦无合理期望该评级会如此散发或分发)只有在已按符合本守则规定的方式拟备的情况下,方可于其后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公众散发或以订阅方式分发。中国诚信亚太就提供私人评级而言,中国诚信亚太应事先与获评级实体订立书面协议,禁止获评级实体向公众散发有关评级,或禁止获评级实体允许向公众散发有关评级。

 

评级过程的廉洁稳健

  1. 中国诚信亚太及其代表应公帄及诚实地对待发行人、投资者、其他市场参与者及公众。

 

  1. 中国诚信亚太的代表应持守高度的廉洁稳健标准,信贷评级机构不应僱用操守明显有缺失的个人。

 

  1. 中国诚信亚太及其代表及僱员在进行评级评核前,不应以暗示或明示方式就特定评级给予任何担保或保证。本规定不禁止中国诚信亚太制订在结构性金融产品及类似交易中使用的预测评核。

 

  1. 中国诚信亚太应规定其参与评级过程的代表,不得就中国诚信亚太作出评级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出建议或意见。

 

  1. 中国诚信亚太应订立政策及程序,清楚指明一名人士负责确保中国诚信亚太及其僱员遵从这操守准则的条文及由证监会或任何其他监管当局或机构发出、施行或执行並适用于中国诚信亚太的任何法例、规则、规例、守则或其他规定。该人的匯报途径及报酬应独立于该信贷评级机构的评级业务以外。

 

  1. 中国诚信亚太应订立政策及程序,规定其代表及僱员在得悉另一代表、僱员或与中国诚信亚太受共同控制的实体正从事或曾从事非法、不道德或违反这操守准则的行为时,立即将该资料匯报予中国诚信亚太的负责合规事宜的个人(“合规主任”)或负责人员(视何者适当而定),以便采取妥善及适当的行动。中国诚信亚太的代表及僱员无须精通法律,但他们理应就一个处于其位置的合理的人会质疑或关注的活动作出匯报。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其合规主任或负责人员在接获代表或僱员的匯报后,有责任采取适当行动,包括由证监会或任何其他监管当局或机构发出、施行或执行並适用于该信贷评级机构的任何法例、规则、规例、守则或其他规定所规定的行动,以及中国诚信亚太本身的规则、指引或守则所规定的行动。中国诚信亚太不应对本着真诚作出上述匯报的任何代表或僱员报復,並应禁止属下其他代表或僱员对该等代表或僱员报復。

 

第2 部 - 独立性及避免利益冲突

 

 一般规定

  1. 中国诚信亚太不应由于可能对其本身、获评级实体、投资者或其他市场参与者构成影响(不论在经济、政治或其他方面)而避免或停止拟备或修订任何评级。

 

  1. 中国诚信亚太及其代表应运用谨慎及专业判断,在实质上及表面上维持独立及客观。

 

  1. 信贷评级的釐定,仅应受有关信贷评核的因素所影响。

 

  1. 中国诚信亚太对某评级对象评定的信贷评级,不应受中国诚信亚太(或其联系人)与获评级实体(或其联系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现有或潜在业务关係所影响,或因不存在上述关係而受影响。

 

  1. 中国诚信亚太不应经营任何可合理地视为可能与其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业务产生任何利益冲突的业务。中国诚信亚太应设立程序及机制,藉以尽量降低在其经营任何附属业务方面出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並识別在这方面出现的任何利益冲突。中国诚信亚太也应界定其认为的附属业务,並说明为何该业务不可被合理地视为可能与中国诚信亚太的信贷评级业务产生任何利益冲突。为免生疑问,中国诚信亚太不应向获评级实体或其有连系人士,提供与该获评级实体或有连系人士的企业或法律架构、资产、负债或活动有关的谘询或顾问服务。

 

  1. 中国诚信亚太不应就提供信贷评级服务订立任何有条件收费安排。有条件收费指视乎交易结果或中国诚信亚太履行服务的结果,按预设基准计算的费用。就本段而言,经法院或其他公共主管当局确立的费用不视作有条件收费。

 

程序及政策 

  1. 中国诚信亚太应采纳书面内部程序及机制,以(a)识別;及(b)消除,或管理及披露(视何者适当而定)可能影响(i) 中国诚信亚太所作的评级;或(ii)参与拟备评级的代表所作的判断及分析的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中国诚信亚太的其他操守准则也应表明,中国诚信亚太将会披露上述避免及管理冲突的措施。

 

  1. 中国诚信亚太应适时就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作出完整、清楚、扼要、具体及显眼的披露。中国诚信亚太也应就其附属服务作出全面公开披露,及适时更新有关披露。

 

  1. 中国诚信亚太应公开披露与获评级实体订立的报酬安排的一般性质,包括:
  1. 如中国诚信亚太或其任何属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机构的联系人从获评级实体收取与评级服务无关的报酬,中国诚信亚太便应披露,相对于其本身或其联系人就提供评级服务而从该获评级实体收取的全部费用而言,所有该等报酬所佔的比例;及
  2. 如──
    1. 中国诚信亚太的年度总收入;或
    2. 中国诚信亚太及其任何进行信贷评级活动的联系人的合计年度收入,有5%或以上是从单一发行人、发起人、安排人、客户或已订阅的用户及/或该发行人、发起人、安排人、客户或已订阅的用户的任何联系人收取的话,中国诚信亚太应披露从哪位或哪些人士收取有关收入。

 

  1. 中国诚信亚太应鼓励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及发起人公开披露与该等产品有关的所有相关资料,使投资者及其他信贷评级机构能够在独立于与该等发行人或发起人订约提供评级的信贷评级机构的情况下,自行作出分析。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评级公告包括披露结构性金融产品发行人是否已告知该信贷评级机构其正公开披露与获评级产品有关的所有相关资料,或有关资料是否仍维持非公开。

 

  1. 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本身及其代表及僱员,不会从事与中国诚信亚太的评级活动产生利益冲突或可合理地预期会产生该等利益冲突的任何证券或衍生工具交易。

 

  1. 凡获评级实体(例如政府)具有或同时执行与中国诚信亚太有关的监察职能,中国诚信亚太应任用沒有参与其监察事宜的个人为代表,负责拟备及修订其评级。

 

 

代表的独立性

  1. 代表的匯报途径及其报酬安排应设计成有助消除或有效管理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1. 中国诚信亚太的其他操守准则或内部指引应订明,在釐定代表的报酬或评估其表现时,不会以CCXAP从该代表负责评级或与该代表经常接触的获评级实体得到的收入额为基准。

 

  1. 中国诚信亚太(或其联系人)应对其参与评级过程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评级过程产生影响的代表及僱员的报酬政策及常规,进行正式及定期的检讨,以确保该等政策及常规不会削弱评级过程的客观性。

 

  1. 直接参与评级过程的中国诚信亚太的代表不应与其负责评级的任何实体就收费或付款事宜展开讨论,或参与有关讨论。

 

  1. 如中国诚信亚太的代表或僱员符合以下说明,则中国诚信亚太的代表或僱员不应就任何个別评级对象拟备评级(或参与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该评级的釐定):
  1. 拥有获评级实体的证券或衍生工具(在集体投资计划中持有的除外);
  2. 拥有与获评级实体有连系的任何实体的证券或衍生工具(在集体投资计划中持有的除外),而该拥有权可能引起或视作引起利益冲突;
  3. 近期与获评级实体曾有受僱或其他重大业务关係,而该关係可能引起或视作引起利益冲突;
  4. 与现时为获评级实体工作的人有近亲关係(即配偶、伴侣、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或
  5. 现时或过往与获评级实体或其任何有连系人士有任何其他关係,而该关係可能引起或视作引起利益冲突。

 

  1. 参与评级过程的中国诚信亚太的代表(或其配偶、伴侣、未成年子女或由该代表控制而该代表拥有实益权益的任何帐户)不应买入或出售由该代表的主要分析责任范围内的任何实体发出、保证或以其他方式支持的任何证券或其衍生工具,或从事任何涉及上述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但透过集体投资计划持有则不在此限。

 

  1. 在不损害《一般操守准则》第4 段的原则下,中国诚信亚太的代表及僱员不得向任何与中国诚信亚太进行业务的人士索取金钱、馈赠或优待,及不得收受以现金形式提供的馈赠或任何超逾最低金钱价值的馈赠。

 

  1. 中国诚信亚太的任何代表若涉及可能产生真正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任何个人关係(包括例如与该代表的分析责任范围内的获评级实体的僱员或该实体的代理人有任何个人关係),须向中国诚信亚太根据其合规政策为该目的而指定的合规主任或负责人员披露该关係。

 

  1. 中国诚信亚太应订立政策及程序,当代表不再受僱于该信贷评级机构,並加入该代表曾参与评级的获评级实体,或与该代表在履行身为中国诚信亚太的代表或僱员的职责期间曾有重大事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时,检讨该代表过往的工作。

 

第3 部 - 对投资大众及获评级实体的责任

 

透明度及适时披露评级  

  1. 中国诚信亚太应适时公开披露所有评级及该等评级的更新(或确保其联系人如此行事),但这项责任並不适用于本守则第19 段所指的“私人评级”,或中国诚信亚太(或其联系人)仅向已订阅的用户提供的评级。就仅向已订阅的用户提供的评级而言,中国诚信亚太应适时向有关已订阅的用户披露所有该等评级及该等评级的更新(或确保其联系人如此行事)。

 

  1. 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公开披露有关分发其评级及更新的政策。

 

  1. 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其每项评级均(a)清楚显示该评级的最后更新日期;及(b)载有一项清晰及显眼的陈述,註明负责该评级的首席评级分析员的姓名及职衔,以及主要负责核准评级的人员的姓名及职位。债务证券或优先证券的评级应包括信贷评级是否关于新发行的债务证券或优先证券,以及中国诚信亚太是否首次对该等证券作出评级等资料。每项评级公告均应同时显示釐定评级所采用的主要方法或方法版本,以及在何处可查阅该项方法的说明。如评级是基于超过一项方法,或仅检视主要方法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忽略评级的其他重要方面,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在评级公告内解释有关事实。该解释应包括讨论如何将不同方法及其他重要方面纳入评级决定之中。

 

  1. 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就其程序、方法及假设(如适用,包括与评级对象已发表的财务报表有重大偏离的财务报表调整,以及对评级委员会程序的说明)发表充分清晰及易于理解的资料,以便其他人士了解评级如何釐定。该等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每项评级类別的意义、违责或收回的定义,以及信贷评级机构作出评级决定时采用的时间范围。中国诚信亚太也应确保已识別用以拟备信贷评级的所有重要资料来源,包括获评级实体及(如属适当)其有连系人士,並应表明是否已向获评级实体或其有连系人士披露有关信贷评级,以及在作出上述披露后,有关信贷评级在发出前是否曾作修订。

 

  1. 中国诚信亚太应披露其对评级过程中所采用资料的质素进行审查的深入程度,以及其是否信纳评级所据资料的质素。

 

  1. 凡中国诚信亚太对结构性金融产品作出评级,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公众(如评级向公众提供)或已订阅的用户(如评级仅向已订阅的用户提供)获提供有关损失及现金流量分析的充分资料,以及预期信贷评级会否出现任何改变的显示,使有兴趣投资于该产品的投资者能够了解评级的基础。中国诚信亚太也应确保披露其分析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评级对其相关评级假设改变的敏感程度。中国诚信亚太应适时及持续披露有关向其提交以作初步审核或初步评级的所有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资料。不论有关产品的发行人有否委託中国诚信亚太提供最终评级,中国诚信亚太也应作出上述披露。中国诚信亚太应述明其对就结构性金融产品的相关金融产品或其他资产所执行的尽职审查程序进行评核的程度。中国诚信亚太应披露其有否对上述尽职审查程序进行任何评核,或有否倚赖任何第三方评核,並显示有关评核结果对信贷评级有何影响。

 

  1. 中国诚信亚太应区分结构性金融产品与传统公司债券的评级,最好能够采用一套不同的评级符号制度,或额外加入一个符号显示与为其他评级对象所采用的评级类別不同。中国诚信亚太也应披露该项区分如何运作。中国诚信亚太应清楚界定每个特定的评级符号,並以贯彻一致的方式应用于所有获给予该符号的债务证券及优先证券类別。

 

  1. 中国诚信亚太应协助投资者加深了解中国诚信亚太对某类金融产品作出的信贷评级的意义,以及实际运用该信贷评级的限制。中国诚信亚太应清楚显示每项信贷评级的特质及局限,以及中国诚信亚太在核实由获评级实体提供的资料方面遇到的限制。

 

  1. 在发出或修订信贷评级时,中国诚信亚太应在新闻稿及报告内解释与评级相关的主要元素。

 

  1. 如可行及适当的话,中国诚信亚太应在发出或修订评级前,把评级将会依据的关键资料及主要考虑因素告知获评级实体,让获评级实体有机会澄清可能对事实的任何误解或中国诚信亚太希望得悉的其他事宜,以便拟备准确的评级。信贷评级机构应适当地评估其回应。如信贷评级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未能在发出或修订评级前告知获评级实体,该信贷评级机构其后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告知获评级实体,及一般而言应解释延迟的原因。

 

  1. 为提高透明度,及让市场能够对评级表现作出最佳判断,中国诚信亚太应在具备足够过往数据的情况下,发表有关每项评级类別的过往违责率及有关评级调整频率的资料。此外,中国诚信亚太应披露各评级类別的违责率有否随着时间改变。该等资料应足以协助有兴趣人士了解每项类別的过往表现,以及评级类別有否改变及(如有的话)如何改变,也应协助有兴趣人士对不同的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作出优质比较。如评级的性质或其他情况导致过往违责率不适当、在统计学上无效或可能以其他方式误导评级使用者,中国诚信亚太应予以解释。该等资料应包括对评级意见的表现提供可予核实及可予量化的过往资料,经组织、整理及(如可行)标准化,从而协助投资者对不同的信贷评级服务提供者的表现进行比较。

 

  1. 中国诚信亚太应在每项信贷评级内以显眼方式表示获评级实体或其任何有连系人士有否参与信贷评级过程,及(如属未获邀约的评级)中国诚信亚太能否查阅获评级实体或其有连系人士的帐目及其他相关内部文件。中国诚信亚太也应披露其关于未获邀约的评级的政策及程序。

 

  1. 由于信贷评级的使用者依赖对中国诚信亚太的方法、常规、程序及过程的现有认知,因此中国诚信亚太应全面及公开地披露对其方法及重要常规、程序及过程的任何重大修改。如可行及适当的话,应在有关重大修改生效前作出披露。中国诚信亚太在修改其方法、常规、程序及过程前,应谨慎考虑信贷评级的各种用途。如拟备任何信贷评级时采用的方法、模式或主要评级假设已更改,中国诚信亚太应立即披露可能受影响的信贷评级范围,所采用的通讯方法应与分发受影响信贷评级时采用的方法相同。

 

处理机密资料 

  1. 凡获评级实体根据保密协议条款或在相互谅解以保密方式分享资料的情况下,与中国诚信亚太分享资料,中国诚信亚太应采纳程序及机制确保该等资料保持机密。除非保密协议另行准许及不抵触适用法例或规例,否则中国诚信亚太及其代表及僱员不应在新闻稿、透过研究会议、向未来僱主,或在与投资者、其他发行人或其他人士的谈话中,或以其他方式披露机密资料。

 

  1. 中国诚信亚太应仅为与评级活动有关的目的或按照与获评级实体的任何保密协议使用机密资料。

 

  1. 中国诚信亚太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属其所有或由其管有的所有财产及纪录免被诈骗、盗窃或不当使用。

 

  1. 如中国诚信亚太的代表及僱员管有关于证券发行人的机密资料,中国诚信亚太应禁止他们从事该等证券的交易。如代表管有关于证券发行人的机密资料,该代表(或其配偶、伴侣、未成年子女或由该代表控制而该代表拥有实益权益的任何帐户)不应从事该等证券的交易。

 

  1. 在保存机密资料方面,中国诚信亚太的代表及僱员均应熟习中国诚信亚太的内部证券交易政策,並根据该等政策定期核证本身是否合规。

 

  1. 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其代表及僱员不会选择性地披露有关评级或中国诚信亚太未来可能发出或修订评级的任何非公开资料,但向获评级实体或其指定代理人披露则属例外。

 

  1. 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代表及僱员不会将获託付的机密资料,与其並非属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机构的联系人,或该等联系人的僱员分享。除根据“按需要”基准及在任何相关保密协议准许的情况下,中国诚信亚太及其代表及僱员不应在中国诚信亚太内部,或与其属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机构的联系人(包括该等联系人的代表及僱员)分享机密资料。

 

  1. 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其代表及僱员不会为买卖证券目的,或为从事第10 类受规管活动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分享机密资料。

 

第4 部 - 披露操守准则及与市场参与者沟通

 

  1. 中国诚信亚太应向公众披露这操守准则及说明其条文如何全面落实本守则的条文。中国诚信亚太也应概括地说明拟如何执行这操守准则,並应适时披露这操守准则的任何改动及如何实施及执行。

 

  1. 中国诚信亚太应在其组织(或其联系人的组织)内部设立职能,负责就其可能收到的任何问题、关注或投诉,与市场参与者及公众沟通。该职能旨在协助确保该信贷评级机构的高级人员及管理层在设定组织的政策时得悉他们希望知道的事宜。

 

  1. 中国诚信亚太应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眼位置发布以下连结:(a) 这操守准则;(b)对中国诚信亚太采用的方法的说明;及(c)关于中国诚信亚太(或其进行信贷评级活动的任何联系人)的过往评级表现数据的资料。

 

  1. 中国诚信亚太应确保每年向公众提供以下资料的详情:
  1. 中国诚信亚太为确保其信贷评级活动的质素而设的内部监控机制;
  2. 中国诚信亚太的备存纪录政策;及
  3. 中国诚信亚太的管理层及评级分析员轮换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