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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級服務

內部監控機制

所有評級分析師必須遵循中誠信亞太的評級程式進行信用評級分析。評級程式是由兩個內部控制機制去強制執行: (1) 信用評級委員會 及 (2) 利益衝突回避管理制度。

 

信用評級委員會

 

信用評級委員會的定位與職責

  1. 信用評級委員會(以下簡稱“信評委”)是本公司確定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最高機構。
  2. 信評委必須保證評級的嚴謹性和獨立性,以及評級等級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3. 信評委的主要職責是:
    1. 信評委負責制定和發佈本公司信用評級制度、評級政策及評級方針;
    2. 信評委負責制定本公司評級方法、指標體系、評級程式和評級標準;
    3. 通過信評委會議確定評級對象的初評等級及跟蹤評級等級;
    4. 負責定期回顧評級結果,確保評級等級的準確性和穩定性。


信評委的組成

  1. 信評委委員由3名及以上本公司及中誠信集團內部成員組成,並設信評委主席1名。
  2. 信評委主席由董事會任命,任期為三年,任職屆數不受限制。信評委委員由信評委主席任命,任期為三年,任職屆數不受限制。
  3. 信評委主席負責主持信評委會議。
  4. 信評委委員可以根據情況增補和淘汰:
    1. 信評委組成人數低於3名時,應在一個月內予以增補。
    2. 存在嚴重失職情形的成員,經由信評會動議,本公司可以予以免除;
    3. 增補新成員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5. 信評委秘書由信評委主席提名本公司主任人員出任。信評委秘書為信評委日常連絡人,負責信評委的會前組織、會議材料的分發、會議召集、會議記錄、檔歸檔等工作。


信評委委員資格

  1. 信評委委員可以由持牌負責人、高級分析師和外部專家擔任。
  2. 信評委委員應具有豐富的評級工作經驗,能夠獨立、公正的對評級專案進行分析判斷,作出評級結論。信評委委員應瞭解本公司信用評級工作的主要內容、程式和方法。


信評委委員之職責

  1. 說明本公司評級方針、為評級政策提出建議,批准和制定評級流程;
  2. 在信評委會議獨立發表受評對象信用等級的意見並進行表決;
  3. 信評委委員應參與評級標準、政策的討論和決議;
  4. 對信評委會議和評級對象的資訊負有保密責任;
  5. 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內幕資訊從事違法內幕交易;
  6. 如與受評對象存在利益衝突,應主動披露並回避;
  7. 在信評委會議前閱讀評級報告和熟悉相關材料;
  8. 信評委委員盡職保障。


信評委會議
   1. 信評委會議方式

  1. 信評委會議至少應由包括主席在內的 3 名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2. 信評委會議應在本公司所在地以現場會議的方式召開。信評委主席或任何與會委員可以通過電話或視像方式參加會議。會議開始時信評委主席應就參會委員與受評對象的利益衝突問題徵詢信評委成員,參會委員應作出披露,如有利益衝突應回避。

 

  1. 信評委會議討論
  1. 專案組主分析師要針對評級對象的信用狀況進行重點彙報,簡明扼要陳述評級觀點。
  2. 評級小組成員及本公司內部其他有關人員可列席信評委會議,不得對信用等級和評級展望發表意見。
  3. 信評委會議應鼓勵和促進各委員自由討論和發表意見,一些有異議和具爭議性的觀點應獲得充份的討論和交流。

 

  1. 信評委表決機制
  1. 評級等級的確定以信評委成員投不記名票表決的方式確定。
  2. 信評委秘書記錄每個參會成員的不記名投票,並當場統計最後表決結果。
  3. 信評委會議投票規則為每位元成員一票。
  4. 評級等級根據投票表決結果的多數原則確定。信評委會議投票等級在會議結束時由信評委主席宣佈,並經信評委主席簽字確認。

 

  1. 複評制度
  1. 如果評級對象認為有導致原有評級結果發生變化的充足材料和資訊,本公司應給予評級對象提供補充資料和複評的機會。
  2. 被評對象自收到評級等級和評級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若對評級等級有任何異議,可以書面形式提出一次複評要求,並提交複評補充資料。
  3. 本公司分析師應在收到被評對象提出複評申請及相應補充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複評申請。如受評主體無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補充材料,經專案組分析後不能對評級結果產生影響,將通知受評主體不受理其複評申請。
  4. 本公司接受複評申請的,應召開信評委重新進行審查。
  5. 信評委應及時召開會議,對該資訊予以考慮並對評級等級予以修訂。經信評委複評後的評級結果為最終信用等級。
  6. 在評級結果發佈後一個月內完成信用評級檔歸檔。

 

 

利益衝突回避制度

 

  “利益衝突回避制度”的建立是防止在評級過程期間或之前出現利益衝突,此制度儘量確保本公司的信用評級業務於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下運作更小心。


利益衝突回避措施

  1. 受託前,本公司將會檢查是否有任何以下利益衝突的情況可能存在。
  2. 本公司與被評對象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控制,本公司應予披露及回避。
  3. 同一股東持有本公司、被評對象的股份,本公司應予披露及回避。
  4. 被評對象及其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應予披露及回避。
  5. 本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被評對象股份達到5%以上,公司應予披露及回避。
  6. 本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在開展評級業務之前3個月內買賣受評級機構證券,本公司應予披露及回避。
  7. 本公司的董事或分析師持有任何數量被評對象股份,本公司應予披露及回避。

 凡存在前述需披露及回避的情形,本公司參與該專案的所有人員均可主動向本公司董事總經理提示回避,其中參與該專案的立項審批人員、評級審核人員、信評委成員、持牌負責人、合規專員負有主動提示回避的責任。

 本公司受託開展評級時,在立項審批階段應自檢是否存在以上回避情形,如存在,不得受託開展該評級。受託後,在任一階段出現前述需回避情形時,本公司即應中斷評級行為,向委託評級方說明,採取補救措施,並視情形終止(中止)評級協議。


人員回避管理措施

   本條款所稱人員是指特定專案的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信評委成員。對於評級分析師和評級審核人員,如有任何利益衝突,相關人員應將該事項報告董事總經理;對於信評委委員,在此情況下應提前或於信評委會議上向信評委主席說明。

   評級人員在參與評級專案前,應向董事總經理說明是否存在回避情形,並由董事總經理根據下述規定和“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決定該人員是否參與該評級專案。參與後,該人員在開展評級業務期間,應避免出現需回避情形,如存在,則應主動向董事總經理或評級總監說明,由其決定是否更換。

存在以下需回避的情形,本公司參與該專案的所有人員均可主動向董事總經理提示回避:

  1. 持有被評對象的股份,或者是被評對象的實際控制人,應當披露及回避。
  2. 擔任被評對象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的負責人或者專案簽字人,應當披露及回避。